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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商场增值税票抵扣的问题

大型连锁商场增值税票抵扣的问题

分类:
其他
来源: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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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请问大型连锁商场能否开具增值税票,如果可以的话,有没有产品限制,另外,想请问除原料外,做为一个企业,还有哪些东西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第六条规定:“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大型连锁商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的,才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限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国税发[1993]15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上述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进项抵扣”问题,除购入原料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交纳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上述支出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则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购进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相应运费发票的,可按税法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问: 请问大型连锁商场能否开具增值税票,如果可以的话,有没有产品限制,另外,想请问除原料外,做为一个企业,还有哪些东西可以进项抵扣?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第六条规定:“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大型连锁商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的,才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限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国税发[1993]15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上述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 “进项抵扣”问题,除购入原料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交纳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上述支出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则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购进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相应运费发票的,可按税法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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