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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间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1.我公司属电解铝生产行业,在试运行期间投入大,产出少,当时我们在税收处理上是,所有的试运行费用的进项税都进行了抵扣,所有的试运行生产的产品销售时都交销项税,请问这样做正确吗?请问有何依据? 2.我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大板锭,其销售给出客户后,客户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返回我公司,并由我公司进一步加工成大板锭,我公司按加工数量收取加工费。若双方就边角料不再开具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税收方面是否合规?若双方就边角料开具发票,双方开具价格一样,我公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试运行期间生产销售产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客户将边角料返回到你公司,如果你公司与对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对边角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你公司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该物资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加工过程中发生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将受托加工物资在备查簿中注销。
如果双方没有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你公司收回边角料取得客户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况按购入原材料业务处理。则收到边角料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边角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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